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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公示(关于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问题)

  按照《深圳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深环督〔2020〕9号)要求,现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第八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管理工作。

  二、整改任务

  (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党委和政府、各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二)整改时限:2017年10月。

  (三)整改目标: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协调好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四)整改措施: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各地级以上市不得随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改变、实际供排水格局发生变化等原因,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原则上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提出的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精神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有关要求,全市“一盘棋”统一谋划,于2018年底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并获得广东省政府批复。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统一谋划、组织开展了全市新一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经技术方案编制、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了优化调整方案及图集等技术文件,并于2018年12月29日获得省政府批复。在科学分析、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将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为26个、总面积361.35平方公里,其中一级区115.91平方公里,二级区134.49平方公里,准保护区111.20 平方公里。结合本次调整,将系统实施16项水质保障工程,通过水质保障工程、正本清源等措施,将建成区雨污水全部引出水库汇水区外,可保证我市水库水质全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以上,绝大部分优于Ⅱ类,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要求,我市于2019年7月5日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事宜的通知》(深府函﹝2019﹞258号)。根据《通知》,岭澳、大坑水库等13个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已于2018年12月29日起生效,大山陂-矿山、炳坑、长流陂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消;通过双水源保障工程或水质保障工程取消或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相关工程完工、向省政府报备并由市政府另行发文通知后,方可取消或调整;将取消水源保护区的水库作为生态型水库,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禁止在其水面开发建设,确保水面面积不减少、水质不下降;通过水质保障工程调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划,调整后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三是根据《深圳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计划》要求,加快推进水质保障工程,确保按时完工、汇水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截至目前,岗头、黄竹坑、白石塘等3个水源保护区已完成取消;梅林、茜坑等2个水源保护区已完成调整;其他水质保障工程正在有序开展建设。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7日内径向我们反映。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联系人:杨凌云;联系方式:0755-2393455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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