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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关于有效解决近岸海域污染问题)

  按照《深圳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第十一项“关于有效解决近岸海域污染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第十一条:进一步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有效解决近岸海域污染问题,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关系,强化海岸线、湿地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

  二、整改任务

  (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福田区党委和政府、盐田区党委和政府、南山区党委和政府、宝安区党委和政府、大鹏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二)整改时限:2020年年底。

  (三)整改目标: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整改措施:加强陆海统筹,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做好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对设置不合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陆源入海排污口整治力度。强化沿海港口、滨海产业区及河口等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开展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工作。组织建立开展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工作制度。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2020年5月,印发《关于加快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的通知》,理清入海排污口备案流程,上线“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完成13个排污口设置论证及备案,完成3个设置在低潮线以上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创新入海排污口执法模式,将入海排污口纳入“利剑”专项执法行动的监管范围,确保有效监管。

  2.加强海水水质监测。在国控和省控海水水质监测基础上,强化沿海港口、滨海产业区及河口等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在前海湾、大铲湾港区增设3个监测点,与国控点位同步监测海水水质;在深圳湾海域增设3个监测点,开展海水水质一月一测,及时掌握海域水质变化情况。

  3.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完成我市珠江口、深圳湾、大鹏湾和大亚湾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通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测算,分析各类入海污染源贡献率,提出了“西削东控”的入海总氮总量控制原则。2020年10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深圳市西部海域水质改善方案》(深环〔2020〕221号),明确我市西部海域各入海河流污染物阶段性削减目标和总量控制措施。

  4.组织建立开展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工作制度。2019年以前将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2020年将入海排口巡查及入海排口水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督促各区加强入海排口监管,改善近岸海域水质。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内迳向我们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联系人:金亮;联系方式:0755-23911981。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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