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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3125R/2024-0161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1-28
名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向和瑞过滤器(深圳)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8
主题词: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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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向和瑞过滤器(深圳)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2日、3日对你单位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居委会第三工业区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资料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和瑞过滤器(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2日、3日对你单位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居委会第三工业区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资料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不知你单位新经营场所情况,原有授权委托人均已离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17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55-27875739)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179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宝安罚字〔2024〕17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