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附件1)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附件2)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附件3),现予以公布,并就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纳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三、新纳入名单的企业应于4月25日前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gdeepub/front/dal/dal/newindex,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注册账号。各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临时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四、纳入名单的企业可自行编制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环境信息,也可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合规的环境信息披露咨询服务。
五、企业应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及时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供公众查询。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应于2026年3月15日之前上传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2026年3月16日系统将自动关闭报告上传功能;临时环境信息应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其中新纳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自1月1日以来全部临时环境信息披露,逾期视为超时未披露,生态环境部门将进行立案查处。
六、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名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同时废止,被移除名单的企业应同步停止临时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3.深圳市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联系人:张磊,电话:0755-2382316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