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会同执法人员前往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项目,已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存在废气直排现象。针对该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咨询,如果进行监测采样,该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该执行什么标准?其通过不正常运行设施的方式能否认定为逃避监管非法排污?
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合法合规排放的法定义务
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项目并无需要开展环保设施验收的法定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法定要求,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项目则并无具体要求。因此,如登记表类别项目建设完成后,并不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但是,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项目虽然不需要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却具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合法合规排放的法定义务。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制度,属于“事前”的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废气、废水或废渣、噪声等各类污染,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严格采取措施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污染对环境的危害。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8年6月26日在“关于建管条例二十三条能否适用登记表项目处罚的回复”中也明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因此,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项目虽然不需要进行环评文件报批和环保设施验收,但仍需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如其排放污染超出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逃避监管非法排污并不以项目环保设施通过验收为前提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由于登记表类别项目并不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如其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能否可以认定为逃避监管非法排污?
首先,逃避监管非法排污并不以项目环保设施通过验收为前提。原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均应依法查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影响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性质的认定。
其次,逃避监管非法排污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为例,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逃避监管违法行为的,均可适用该条款予以查处。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开头所述案例中,如经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方式进行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予以处罚处理。
此外,如建设项目依法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类别项目,却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只进行了登记表备案,建设单位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处理,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