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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应调查好哪些情节?

  对已经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颁布执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要求办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违法案件证据调查、收集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当事人主客观意识、违法行为的具体状态、纠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各种情节,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应当遵循客观事实,所有证据必须是现场情况的真实反映,且依法取得,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应当调查好五个方面情节。

  具体环境违法的情节

  在确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应调查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详细记录违法的起止时间、发生的地点、行为的真实状况、危害的后果等情节,如在现场进行污染物采样监测、采样鉴定的,执法人员在拍照、录像记录采样的同时,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从轻、减轻与从重的情节

  对已经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行为,如当事人为谋取自身私利,不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属从重情节,如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则属从轻情节;应调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态度,如积极改正、消除的,属于从轻情节。如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则属于从重情节;应调查当事人配合情况,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属从轻情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

  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违法行为在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轻微”“初违”“主观无过错”三个方面不予处罚范围内,执法人员应结合各地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时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首次违法的判断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及效果等相关情节。涉及“主观无过错不罚”的,需要执法人员应主动调查、收集相关情节,来印证当事人无过错证明的关联性、可靠性。

  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情节

  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自由裁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七方面情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如《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全面调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持续时间、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违法次数等情节,确保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当,从源头预防处罚畸轻畸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情节

  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十分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权利。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反映出四个方面情节。一是对现场检查内容、现场进行污染物采样的情况,要告知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二是对采样监测结合、技术鉴定的结论,应当有送达告知情节。三是在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应当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四是对当事人、证人现场的陈述、提出的看法或意见,既要认真听取,也要如实记录在检查(勘察)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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