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设置排水管道的方式,将生产废水直排至厂区外侧河道。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这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会大量使用蒸汽加压,蒸汽冷凝后产生的冷凝水收集至蓄水池。因蓄水池容积不到10立方米且露天,一旦连续生产或降雨,就存在满溢隐患。因此,企业在蓄水池内安装了提升泵和液位感应器,一旦水位达到警戒线,就打开提升泵通过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往厂区外河道直排。然而,查阅此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发现,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即冷凝水),需收集后回用于浇筑工段,不得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对正在直排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COD和总磷浓度接近排放限值,但未超标。同时,还发现这家企业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但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因水样检测结果未超标,企业理所当然地认为本应回用的工业废水直排这一行为并无不妥。但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最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并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面对这样的处罚,企业并不理解。企业提出了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检测数据显示直排的工业废水并未超标,因此,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二是既然工业废水不超标,企业就可以自行直排;三是企业基于工业废水未超标的主观认知进行直排,不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企业的观点是否成立?笔者针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未超标的工业废水会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水污染防治法》中对水污染物的定义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地表水排放的,能导致地表水被污染的物质。由于工业废水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造成了达标的工业废水依然污染地表水环境的尴尬局面。上述案例中,直排的工业废水COD和总磷浓度分别为90mg/L和0.48mg/L,小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COD和总磷的排放限值100mg/L和0.5mg/L,未超标。但其排入的厂区外侧河道属于劣Ⅳ类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其COD和总磷浓度小于30mg/L和0.2mg/L。因此,直排的工业废水虽未超标,但COD和总磷浓度明显高于外侧河道,会导致河道水被污染。
未超标的工业废水可不可以直接外排?《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这里虽然对工业废水是否超标并未提及,但笔者认为,企业如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无论是否超标,均需领取排污许可证。简而言之,工业废水是否可以直排的决定性因素是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而不是工业废水是否超标。上述企业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中明确工业废水全部回用,因此,未申领排污许可证,那么其产生的工业废水,不论是否超标,都不可以直排。
企业回用水直排是不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笔者认为,一方面,企业具有主观故意性。企业回用水直排的原因是蓄水池容积较小,这个问题的整改非常简单,对蓄水池扩容即可。但企业长期未整改,放任回用水直排,主观故意无可辩驳。另一方面,企业客观上使用了逃避监管的手段。《水污染防治法》中列举的逃避监管方式之一就是私设暗管,而这里的暗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因此,这家企业回用水直排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家企业被重罚合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