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一机动车检测机构因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到了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现场,该机动车检测机构负责人就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提出了异议。原来不久前,该市另一机动车检测机构因相同的违法情节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罚款金额相对较低。该机动车检测机构负责人认为,既然两个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情节相同,那么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也应相同。
为了解答该机动车检测机构负责人的疑问,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普法解释。这两个机动车检测机构虽然违法情节相同,但两个机动车检测机构核实的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数量并不相同,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也不相同。根据该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最终罚款金额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两个机动车检测机构最终裁定的罚款金额有所差别。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数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各地办理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7.96万件,罚没款数额总计62.7亿元。从各地公布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来看,相同或类似的违法情节被处以不同罚款金额的案件不在少数。经整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罚款金额不存争议:
一是规范裁量制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即俗称的“自由裁量权”,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适用的裁量表,确定一个具体百分值,该百分值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为最终罚款金额。部分企业之所以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以多罚也可少罚,正是觉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自由裁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多发性的环保违法行为,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省级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基层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直接适用,最大可能地做到省内统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环节对自由裁量从严把关,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执法文书中应详细载明裁量表的选择、百分值的确定以及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等信息。如企业对自由裁量结果有异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能讲清楚、说明白,以确保自由裁量的合法合理。
二是合法适用法律规范。笔者检查发现,同一违法情节可能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可适用不同的罚条。因此,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罚案件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如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又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罚金额差距较大。2023版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则明确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了一起指导案例,某企业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其罚款25万元,该企业则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其进行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强化典型案例宣传。近年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案例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罚款金额往往相差较大,上至数千万元,下至数万元。如甲、乙两公司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甲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乙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则为3亿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对两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该款规定的罚款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因此甲公司罚款150万元,乙公司罚款则高达1500万元。针对这种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尤其要加大以总投资额、危废实际处置费用等为罚款基数的典型案例宣传力度,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减少大额罚款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