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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外部文书怎么送何时达?

  送达,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行为。处罚文书只有在送达当事人,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凡未经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中包括多种法律文书,有的属内部文书,如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等;有的属外部文书,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需要送达当事人。经梳理2016年原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涉行政处罚需送达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主要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等,共15种之多。

  上述这些外部文书,都需要依法送达至当事人。如未送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程序合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规定,也要求遵循正当程序。所谓正当程序,即在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事实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例如,在决定行政处罚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实体性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必然会被法院判决败诉。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行终94号行政判决书等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新增加了一条义务性规定,即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之规定。对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监测(检测)、鉴定取得的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务必要以一定形式送达给当事人。

  外部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对送达的方式未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罚办法的这条规定,暗含着送达方式的先后顺序,即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对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应依法留置送达。对不适宜直接送达的,可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以上六种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最后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送达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如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指了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随着技术的进步,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具有简化传送方式、提高送达效率、使当事人快速知晓文件内容等自身特有的优势,也可避免直接送达时与当事人发生对抗。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处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法的规定,在第六十条中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另外,需要注意表述的不同,处罚法使用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的表述,处罚办法使用的是“执法文书”的表述。因此,电子送达不仅仅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各类法律文书。

  外部处罚文书的送达时限

  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程序法、基本法,仅是在该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进行了规制。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并非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更重要的是,这一款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种文书进行了规制,而并未规定其他执法文书亦如此送达。同时,按照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也是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即可。

  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限,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均未予以规定,只是规定了行政处罚总的办案期限。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易言之,对于未有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相应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即可。但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需注意时限的特殊规定。虽然处罚办法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与处罚决定书一并下达,但考虑到责令改正的最主要作用就是救济性,达到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秩序或阻止侵害行为继续发生的目的,因此建议及时下达。对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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