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企业既存在无证排污,又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存在争议,其争议焦点在于,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放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属于两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个处罚,还是分别立案查处。笔者认为,这两种违法情形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次处罚,而不应当分别立案给予两次处罚。理由如下:
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放都是由排放污染物引起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事实上来看,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有人认为,无证排污属于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违法行为,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当然导致环境违法,而是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排污行为,才构成环境违法,其关键仍然在于实施排污行为。而超标排放也是实施了排污行为,因排放的污染物超标而导致环境违法。很显然,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放其本质是同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一事实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不能认定为两个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同时存在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样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更好地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利于实现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