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4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并指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性质上应属于执法解释。执法解释是行政机关针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对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与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创设规则,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
就此而言,大多数执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但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即在执法解释对某一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时,执法解释应溯及到该法律施行之日。据此,对符合《意见》所列情节严重情形的,即使其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8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后者依法取消涉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