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市、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