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