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是造船的逆过程,船舶在终结其营运寿命、送到拆船厂加以拆解,是处理退役船舶的一个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友好的方式。经过拆解,船体中的废钢铁和非铁金属、电器、救生设备等具有再利用价值的材料拆除并回收再利用。科学规范地拆船对于河道、湖泊水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一些非法拆船作坊存在以冲滩方式随意选择岸边有利地势开展拆解工作,在高水位时开足马力或助航拖轮伴行,以最大速度向岸边选择好的浅滩区冲滩,把船搁浅在浅滩上,而后进行非法拆解作业。
由于报废的船舶携带油类、含油混合物、废弃物、甚至一些有害的物质,处理不当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甚至间接或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在冲滩拆解船舶的管理中,当前存在地方海事、生态环境、水务、渔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争议问题。
冲滩拆船引发的环境污染隐患到底应由谁来监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笔者认为,对冲滩拆船引发的环境污染行为,应当由地方海事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