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新修订的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企业法律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涉及环保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有所增多。这无疑会增加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量,而一些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被判败诉的案件,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执法监管人员的士气。
面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这一新情况,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执法人员要积极理性地看待,将其转化为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动力。
一要正确看待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数量增多的情况。据笔者了解,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出于各种原因很多企业面对环保处罚往往抱着“花钱买平安”、“靠钱息事宁人”的态度,在履行处罚决定上表现得很“顺从”、积极,但为数不少的企业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后仍抱有侥幸心理,违法行为照旧,这无疑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执法与守法都离不开懂法,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增多,说明不少企业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自身的违法行为,这是环境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开始有“法律共同语言”的征兆。从这个意义上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增多,对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质量来说是积极因素,环境执法部门及人员要以积极的心态看待。
二是要克服“以行政复议或诉讼推卸责任”的思想。一些地方环境执法部门对环境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只要按照部门的职责权限走完程序“履职尽责”了,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被维持、撤销或被判败诉都与己无关。更有甚者,少数执法人员对一些调查质量不高、存在异议或者争议的违法行为,草率做出处罚决定,刻意把违法行为调查、认定存在的疑点、争议推给行政复议部门和审判机关。这是一种典型的失职行为,稍有压力、争议或者把握不准的地方,就将案件推送给复议审判机关,长时间就会形成执法“依赖症”,不利于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笔者认为,要克服类似的错误思想,按照法定程序扎实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尽最大努力将案件调查的瑕疵、漏洞、争议消除掉。只有这样,才是对整个执法行为、本部门及当事人负责任。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执法人员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被判败诉案件,逐步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和水平,不应过分纠结于最终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要反思、查找自身执法过程的不足,在接下来的执法工作中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