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牵动着大家的心。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在即,如何筑牢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确保公众拥有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还有哪些土壤污染问题亟须解决?记者近日就公众关心的土壤污染防治热点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
土壤污染责任人如何界定?
2018年8月3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通过,相较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较晚。
针对土壤污染有着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均匀性、不可逆转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如何有效认定污染责任人,建立起有效的污染防治的责任体系,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的关键。
对于主体责任界定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从总则、具体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为落实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对受污染地块,首先是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担责。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表示,“这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有不同的责权归属。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而农用地的分类管理中,则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处长付莎表示,“这个‘认定’过程也不是随意的,而是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
如何建立风险管控和修复资金体系?
“从污染发生的过程来看,现在的土壤污染一般都是以前排污行为(不管是合法和非法的)造成的。”付莎认为,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部门三方都要对过去发生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义务。
资金投入不足和来源不稳定,一直是困扰土壤污染防治的一块“短板”。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专项资金和基金制度,特别是把基金制度写到了法律规定中,在当前财政体制下应当是个重要法律突破。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说:“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污染情况怎么样,每年需要政府花多少钱进行调查、监测、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而现在确定一个财政支出比例,也并不合理。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控及修复的资金负担体系,其中基金制度是一个重要探索,是搞政府性基金还是搞更具商业性的绿色发展基金?搞不搞企业运营的投资基金?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如何切断风险暴露途径?
《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均明确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不主张盲目的大治理、大修复。对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消除或减轻土壤污染的修复措施。在彻底消除污染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的情形下,采取隔离切断或控制暴露途径的措施,都可以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
以受污染的耕地为例,为了避免污染耕地用于粮食或者其他食物的生产,《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上述数据通过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共享,可以发挥多种作用。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副司长钟斌说,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强化信息共享,并基于信息共享进一步开发相关应用,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