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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突破环境污染案件侦办难点?

  环境污染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随着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法治体系逐步健全,环境执法手段由单一罚款转向“罚款+四个配套办法+约谈+挂牌+限批”多种手段相结合,由单纯追究行政责任转向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3种责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各地移交公安的环境污染案件递增,有效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

  然而,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案件呈现案件数量上升、作案形式团伙化职业化、侵害范围广等特点,环境污染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有的地方受惯性思维、利益驱使、执法程序差异等影响,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信息壁垒等现象,导致协调联动机制运转不畅。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仍需修订完善。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较窄、力度不够;公检法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致使案件认定困难,依法追究的难度加大;司法解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

  三是环境违法案件办理难,制约侦查打击能力。立案难。大多数案件侵犯的是公众权益,不具有受害对象的明确性、单一性;环境污染犯罪活动隐蔽性强,不易发现;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对环境污染问题采取纵容态度。取证难。言词证据不易获取,导致案件证据薄弱;行政执法部门对实物证据取证方法不科学或程序不规范,影响证据运用;作案人犯罪手法隐蔽,证明排污的直接证据很难获取。鉴定难。环境污染司法鉴定管理分散,技术规范存在缺失和冲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专门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专业化不强、公信力不足;缺乏统一鉴定标准,鉴定周期过长;部分鉴定机构要价过高,办案机关难以承受。证明难。环境污染行为大多具有间接性,污染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条具有复杂性。

  为有效解决上述难题,加大环境污染案件办理力度,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发生转移、隐匿、损毁、灭失。对具有危险性或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临时处理处置,以避免污染加剧或发生次生污染;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呈报属地政府组织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实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二,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为高效打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制度支撑。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全国人大法工委2008年下发意见的核心内容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将适用此法第30条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范围从水污染扩大到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及打击重点和取证要点、主观故意的认定等内容,进一步统一公、检、法3家的理解认识。

  第三,加强专业培训,提升侦查打击能力。注重理清三条线:生产工艺线,要了解企业究竟如何产生污染;人员组织线,制作犯罪单位人员组织图,区分每个人的作用地位;污染溯源线,从污染发生地到污染源头,查清整个发生链条。

  注重应用专家意见作为证据。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隐蔽性、长期性,侦查民警应注意通过主客观证据对危险废物来源、生产原料、流程工艺、产品、污染物、现场环境进行固定,商请专家开展有科学依据的论证,形成专家证言。

  注重运用水体、土壤、大气等多种监测手段。实践中,一个污染行为往往导致多个要素被污染,因此,侦查员在现场要灵活判断,注意综合运用多种监测手段,特别是新司法解释赋予的大气监测手段来评估污染后果。

  注重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取证。由于环境类案件存在特殊性,现场勘验报告要体现出环境犯罪的关键要素,如准确标注出大气排放位置、污染物倾倒点等,对周边环境应尽量描述出环境性质。应用侦查实验要更加审慎,可充分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探索在实验室开展侦查实验或充分运用专家意见,避免二次污染。

  注重联合调度、高效指挥。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应紧追舆情警情,注重案件信息收集研判,对问题突出、侵害环境资源、产生危害后果大的环境污染案件,要加强联合调度、高效指挥,以专案经营的方式从严打击。

  注重现场处置,反制数据造假。实践中,犯罪分子常常篡改、伪造环境自动监测数据,侦查员要针对性地研究排污企业数据造假可能使用的方式,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掌握的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与日常监察信息进行分析对比,研判评估数据造假规律、时间段等,提高侦查打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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