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声,山东省兰陵县马某青等14人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近日正式开庭。
此案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检察院、法院“两长”出现在同一法庭上并不多见,该案有何特殊之处?原来此案是山东省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一个县级司法机关来说,属于新型案件。因此,“两长”同时出庭履职。
■案情回顾
租用村民院落,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炼铅
2016年10月,马某青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前沂沟村租赁院落,修建炼铅厂。
2017年3月,马某青在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租赁院落,作为所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放置、拆解场所,并雇佣被告马某田、马某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还原铅生产,产生大量危险特性为T的危险废物,对当地土壤造成铅污染。
马某青等人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炼铅80余炉,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2017年5月3日,兰陵县环保局与县公安局在其加工点当场查扣铅锭18.22吨、原料铅板26.37吨、废渣51.52吨。
在前期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34.6万元、检测费26795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28.3万元。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2月8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青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月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又以兰检刑附民公诉[2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马某青等14人,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5.619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记者了解到,这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山东省受理的第一起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涉案人数多,案情较为复杂,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出庭履职,既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落实,也是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
■案件审理
污染土壤大气,被告应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5月18日9∶00 庭审开始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建炉炼铅,拆解废旧蓄电池污染了土壤,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了空气,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马某青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拆解、还原生产、贮存等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被其非法行为污染的土壤尚未予以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9∶45 法庭调查
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示证,还原案发后办案人员调取的现场原貌。
10∶30 法庭辩论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马某青等1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刑事证据进行了质证;马某青等14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证据进行了质证。
11∶30 最后陈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检察机关在此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及时得到维护。每个人都对优美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优美的环境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资源,本案被告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侵占、破坏大家共享的公共资源,且已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启示我们,只有通过合法经营劳动致富,才受法律保护,而现在被告人不仅自己受到审判,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这样的代价是沉重的,也是让人痛心的。
12∶40 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马某青等14被告均当庭同意就造成污染的土地修复治理等费用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