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改由建设单位自行施工建设,自行组织验收。同时,也明确了环保部门的管理责任,提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更高要求。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采取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责任等措施,确保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但笔者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情况的调研中发现,“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仍然未能得到彻底转变。有的地方只注重源头把关,“一批了之”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有的地方理解不到位,片面认为环境保护设施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只要依法查处就行,无须正常监管;还有一些地方学习不到位,错误认为建设项目监管还是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一级环保部门管理。
正因为对建设项目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导致屡屡出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先生产后配套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甚至出现项目在调试阶段就遭到群众投诉,产生环境信访矛盾。这些现象给环保部门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源头预防其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是为了从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避免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应明确责任,压实措施,不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现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纳入"双随机"监管
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均已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随机抽取的污染源数据库中,基本是国控源、省控源以及市、县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新建项目则很少,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列入。
笔者认为,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录入污染源数据库,纳入“双随机”管理,通过系统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察、同级环保部门交叉互查、本级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是否存在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现象,是否突破“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要求,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既规范了环评审批工作,也提高了环评刚性约束。
拓展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把项目建设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但笔者认为,把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调试等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开展信用评级,有利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改进自身环境行为。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及时传递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专项检查。对发现不公开、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企业公开到位。
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一是在项目开工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二是在项目建设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是否符合环保审批要求。三是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是否编制验收报告,以及项目调试过程中是否建立各项监测数据、环保设施运行等资料台账。涉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检查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