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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企业主动请罚为哪般?

  近日,某县环境监察大队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一些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自动找上门,积极主动“交代”其违法事实,并希望环保部门尽快做出处罚决定。经了解,出现上述“自首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未验先投”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该情况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境守法自觉性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一要加大环保立法力度,深入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高”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地方都在加大环保法律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力度。然而,受物价上涨等方面因素影响,在某些方面一些处罚措施还没有真正起到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效果。

  因此,要通过合理适度加大相关法律的处罚力度、严厉程度,提高法律的“杀伤力”和威慑力,比如,新环保法增设了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手段。而对于拒不改正的老赖企业,按新环保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对企业按日累计罚款且罚无上限。新大气法也加大了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法规不进行及时地修订、完善,不仅影响其威慑力,更会让一些违法行为“逍遥法外”,造成环境执法有失公平性,变相地影响了守法者守法的积极性。

  比如,在“散乱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过程中就暴露出类似的矛盾。一般情况下,执法部门对正规的、规模化、大型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有具体明确的要求,而对“散乱污”、畜禽养殖企业则缺少明确的依据。鉴于以上原因,通过加大立法和法律修订力度,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提高环境法制宣传的效果,有效解决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违法的问题。据了解,上述所说的某县之所以出现环境“自首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县在日常执法、“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环境法制宣传的过程中,对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加上前期中央环保督察,使得一些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

  一位到该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的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听了执法人员的宣传,我觉得搞环保规范治理和买房子一样,是件早晚要办的事,而且越早办越划算。”

  以上启示我们在抓新环保法制宣传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宣传的质量效果,重点把有关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利害关系等讲清楚、讲明白,最终使其真正认识到不治理、不整改是弊大于利,是“划不来”的,进而提高环境治理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效力。当前,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之所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重要原因之一是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奉行“低调保守执法的原则”,潜意识中对一些违法行为存有“怜悯保护之心”,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无原则地“免除”、“减轻”、“从轻”处罚。

  一些强制措施能不用的便不用。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于该条规定没有规定是必需的,而是可以加处罚款,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执法部门对此条款使用较少。

  总之,当前一些企业之所以自觉守法意识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严、力度不够的问题,一些该用的措施没有用或者一些措施没用到位,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效力。

  因此,环境执法部门不能完全依赖法律的修订来提高执法的力度,而要善于通过学习研究现有法律,提高现有法律运用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进而督促、教育一些当事人做到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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