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省以下环保监察监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会越来越多地移交地方来处理。
目前,移交地方环保部门处罚的依据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指定管辖】第三款。但具体如何移交,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量化,这也是困惑地方环境执法的难点。
首先,移交原则是“抓大放小”。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可以借鉴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的分级审批的办法,省级环保部门可以突出重点,坚持“移交办理为原则,直接查处为例外”,以抓大案要案为主,重点案件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处罚,其他案件原则可以移交地方环保部门处理。
其次,明确移交处罚的标准。
案件移交标准不能仅以处罚金额为唯一标准,而应该以违法行为的程度来判定。
省级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主要包括:上级相关部门直接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跨省、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国家和省组织的有关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重大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督办案件。对于违法处罚的具体金额标准,可以对前几年已经处罚的案件作总体分析,大致筛选出较大数额案件情况,进行归类整理。
经评估,江苏省就把拟处罚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列为较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但建设项目管理、按日连续处罚、核与辐射监管等处罚,容易产生较大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作相应剔除,这样可以使省级部门的精力放在监督和监察上。
第三,规范移送格式文本。
以前的案件文书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中,都没有移交案件的格式文书和专门要求。江苏根据实际需要,在移交案件文档中,创设相应的审核表格,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规范了移交函件。需要强调的是,在案件移交前,应当由法制部门研究讨论决定,相关精神要体现在案件审核表中,存档备查。
第四,确保移交材料和内容的完整性。
关于移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国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可以参照最严的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的材料要求。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六)监测、检验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另外,《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中的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其移送材料包括: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至于移交材料中是否要包括省级环保部门的听证、告知、陈述申辩等过程性材料,国家的目录中没有列举,因此,上述资料可以不随其他材料同时移交给地方环保部门。
第五,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移交函的抄送对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其规定是“根据需要抄送”,但为了更好地督查和后督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抄送案件查处的督查中心、环监局等现场监察单位。在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抄送栏中,也需要标明抄送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至于案件的移交函是否要需要抄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扩大移交案件的抄送对象和范围,并将所有移交案件查处的要求,都体现在移交函中,在环保网站上全部公开,让各单位知晓。
第六,规范行政处罚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为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经领导研究同意,江苏省环保厅办公室专门刻印了行政处罚专用章,交由法规处管理和使用。
其使用功能主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单位法人名义,告知企业在听证、陈述申辩、签收、送达回证等环节使用,仅注明和表明是以单位法人名义下发的正式官方要求。
公章仅是过程性、阶段性使用,但行政处罚专用章绝对不能用于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因此,移交案件时,可以根据印章管理办法,加盖行政处罚专用章,确保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第七,加大移交后的督办力度。
后督查是行政处罚的最薄弱环节,要跟踪所有已经移交地方环保部门的案件,加强后督查,确保所有案件要执行到位,不能一移了之。在移交案件的同时,也要指导地方如何查处,明确提出案件查处的具体要求,杜绝基层盲目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