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事件频发,危废监管形势严峻。
在笔者看来,危废的利用处置者和产生者的关系,本质上即为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关系。各地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不均衡,从内在就决定了危废跨区域转移的动力。危废利用处置能力是一种市场供给资源,转移配置可以形成最直观的市场,应当符合市场在危废利用处置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基本规律。
新固废法虽然取消了危废省内转移审批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各省利用处置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省份之间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信息不对称、各地环境治理水平和管理要求不一、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等诸多因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尚未取消、仍然采取审批制。笔者结合江苏省政务中心审批窗口的工作实际,探讨这其中的问题及解决之道,供决策参考。
层层剖析:现有审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流程复杂、耗时冗长
一是跨省转移审批许可一般经过县级预审、市级初审、省级审批,涉及两省6个层级环保部门,层级多、周期长。
二是纸质申请费时费力,效率低。江苏已推行危废跨省转移网上审批,基本能够在规定时间完成省内审核,但跨省转移尚未建立起全国“一张网”,征求外省意见仍采用纸质文书来往,审批事项经常出现超出时限要求,部分审批事项甚至在等待接收地来函的过程中就超出了转移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这就给申请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也增加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成本。
三是部分申请单位员工自身素质不高,不能够按照各地要求提供必备材料,延误审批。
2.各省审批要求不统一
一是各省之间缺乏统一的审批要求和审批程序,要求提供的材料也存在差异,造成申请单位需要多次重复提交材料,既浪费行政资源,又影响申报进度。
二是同一工序产生的相同危险废物,在不同省份危废代码却不一致,导致原本具备对应处理能力的企业,却因许可证未包含相关代码,致使不能获得跨省转移审批许可,这在精(蒸)馏残渣这一类别危废跨省转移中表现尤为突出。
三是针对目前环评审批需要鉴别的危废,各省危废类别的认定存在障碍和争议,对于鉴别结果作为危废管理的废物代码不能形成统一划分,这部分危废在跨省转移时,也经常无法获得审批。
3.申请单位随意变更危废类别
一是申请单位常常以处置单位许可证规定的危废类别为依据,直接将本不属于该类别的危废,以处置企业的危废代码提交申请,不考虑接收方处理工艺的可行性,最终增加环境风险和接收地环保部门监管压力。
二是申请单位利用综合利用易于审批的特点,无论废物是否可利用,都以利用方式申报跨省转移。如某企业将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按照含有一定数量的含铜污泥进行申报,实际这部分废盐根本无法被综合利用,属于危废利用处置单位“超范围、超规模”经营,加之双方信息不对称、沿途运输缺乏监管,某些危废接受单位铤而走险,在沿途非法倾倒不能处置或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危废。
4.重审批,轻监管
一是跨省转移申请数量逐年递增,以江苏为例,省级环保部门全年须受理近千份,需要一个科室来负责审批工作,而用于现场监管的人员就显得捉襟见肘,这一问题在市县尤为突出,部分地区甚至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信息化监管能力薄弱。江苏对部分种类危废试点开展省内转移网上报告制,企业在全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省内转移后,监管部门可以在网上看到转移计划,企业在运输时形成转移电子联单。一家企业省内转移危废的报批数量、转移数量和剩余数量一目了然。而省级环保部门之间,因缺少信息化监管手段,对相关信息就难以掌握。
笔者所在的部门近年来经常收到其他省份协助汇总跨省实际转移数量的函,基层环保部门只能根据企业寄送的转移联单核实危废转移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不说,数据真伪更难以辨别。
三是危废跨省转移运输过程缺乏监管,大部分省份尚未有监管细则,目前仅靠环保部门给沿途省份发函告知,函件到达沿途省份环保监管部门时,危废往往已运离途径省份,运输监管流于形式。
5.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因转移审批没有全国统一明确的操作细则,对审批环节的审核责任和审核规范未予以明确,各地在审批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人员常以就近原则或利用处置单位能力不足等为由,故意刁难,向危废产生单位推荐甚至指定利用处置企业,出现权力寻租,产生腐败。
改革方向:激发危废处置市场供给活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操作层面尝试推行跨省转移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提高区域范围内现有危废处置能力的利用效率,努力提升企业获得感。
1.打通供给侧和需求侧“脉络”
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各地可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所有涉及跨省转移的产废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要在网上进行注册账号完成申报,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转移审批,并实行转移过程的电子联单制。
二是减少审批层级,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由县、市、省三级审批模式向“县区初审、省级审批”的二级审批模式转变,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办理时限,建立起经办人超时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简化申报材料,切实为企业减负。笔者所在省仅需企业提供申请表、转移实施方案、委托处置合同、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接收单位许可证复印件等5项法律需要提供的必备基本材料,材料清单一目了然,深受企业好评。
四是引入跨省转移接收单位评估机制,对危废跨省转移类别、处理技术的梳理,形成移入地企业的评估机制,对于批次较多且数年来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尝试延长转移有效期,与接收单位的经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步,由以往“一年一申报”向“多年一申报”转变。
2.深化区域合作,做好联防联控
一是试点“经济圈”内跨省转移备案制,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建议实行统一开放的危废处置市场,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充分提升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率。
二是制定接收废物种类负面清单,各省可组织第三方评估,在优先满足自身利用处置需求、保障区域内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制定待接收废物的负面清单,清单外危废跨省转移审批可简化、放开。
三是探索实行危废转移生态补偿制度。大部分地区认为危废跨省转移就是污染的跨省转移,这正是转移审批许可改革最大阻力所在,可探索跨省转移生态补偿,尤其是焚烧类和填埋类的。
四是加强培训,定期对辖区内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培训,系统讲解最新的审批流程,解答申报企业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汇总预审要点,建立起全省规范统一的危废转移审批形式及手续。
3.借力用力,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联合交通管理部门,防范危险废物运输风险。风险控制是危废管理的重要内涵,危废跨省转移风险控制主要在于两端控制和过程控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可与各省交管部门理顺相互职责,共同出台关于危废道路运输管理细则,环保部门可以把更多精力用于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管控两端风险。
二是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采取申请单位派人押车等方式,同时引入物联网技术,利用GPS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危废运输,有效监督危废运输车未达到指定地址的非法倾倒行为,并对沿途运输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响应和救援。
4.调整危废跨省转移审批机制
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危废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推行电子运单制度,以技术手段代替行政审批手段,逐步实现“单纯审批”到“过程管理”转变。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减少供求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公开危废经营单位目录、危废转移路线、转移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信息,供市场主体自由查看,自主选择利用处置途径,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危废处置体系。
三是在部分区域内先行先试,在风险可控、技术可行、去向可靠的基础上适时取消危废跨省转移,彻底破除资源配置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繁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