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镀加工点隐蔽性强、规模小、工艺简单、流动频繁、污染严重,只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查处过程较为困难,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屡屡发生,有时刚介入调查,当事人就迅速搬迁。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在查处一起小电镀加工点严重污染环境案件时,强化环保、公安联勤联动,环保部门对当事人刘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以“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刑事拘留,达到了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3日,临沂市沂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沂水县许家湖镇西邱村村西一院落内建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加工点,现场只有一名看门人员。经执法人员询问,该加工点于2016年7月29日开始生产,共生产了15天,主要进行机械零部件镀铬。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镀铬冲洗废水经院内一排水沟直接排放至院南侧水渠内,部分电镀废液倾倒于院内一渗坑。执法人员使用单兵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现场制作了调查材料,并由监测人员对其外排废水、院内排水沟废水及院内渗坑废液进行了取样。
由于涉嫌直接向环境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可能会严重污染环境,沂水县环保局立即启动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机制,并通知属地政府,按程序对该加工点电镀设备及场所进行了查封。经调查,当事人为西邱村村民刘某,但已得知消息逃离。
8月15日,沂水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该加工点院南侧水渠内废水六价铬浓度为6.20mg/L;院内排水沟六价铬浓度为335 mg/L;院内渗坑废液六价铬浓度为2710 mg/L,均超过最高允许排放限值0.5 mg/L三倍以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9-2006)。随后,监测报告被送往山东省环保厅进行认可。
8月22日,鉴于刘某小电镀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沂水县环保局函告县经信局,要求依法对其进行断电。同时函告属地--许家湖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其电镀设施进行拆除,并做好电镀液、受污染水体及土壤的收集处置工作。许家湖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该加工点外排废水及受污染土壤进行收集处理,并对电镀液进行了封存,按危废处置程序进行转移。
8月23日,沂水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周边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人员共对周边两个村庄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均未检出六价铬。
8月24日,案件当事人刘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投案自首,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过程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经现场勘察及调查了解,沂水县许家湖镇西邱村村民刘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山东省环保厅认证的沂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其所排废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违法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当事人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加工点,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六价铬,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仍直接向环境排放含六价铬的废水,属主观故意行为。
(二)查处情况
沂水县环保局于2016年9月5日将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沂水县公安局。9月20日,县公安局对刘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予以立案侦查。9月21日,县公安局以“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认为,在查处小电镀加工点等类似案件时,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规范联动执法程序,很有必要。
本案中的小电镀加工点位于村庄民房内,隐蔽性强、规模小、工艺简单、流动性强、污染严重。以往只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查处过程较为困难,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屡屡发生,或者是刚介入调查,当事人就迅速搬迁。
本案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仅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正是由于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联合开展现场勘察,使得这起案件办理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线索移交渠道畅通,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