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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检察意见书,环保部门怎么办?

  起因:涉嫌监管不力,检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

  某日,北京市环保局接到市检察院某分院检察意见书。起因是某省没有处置资质的非法处置人将化工废碱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5 900-352-35,以下简称“废碱液”)经当地某停车场隐蔽暗道排至下水管网,造成1人死亡。

  当地检察院在对这起案件起诉审查工作中发现产废单位是北京市某化工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该单位”)。2015年2~5月,该单位将在裂解气碱洗工艺中产生的废碱液按照合同约定转给当地某有处理资质公司处理,但该公司又将废碱液转手,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处理,导致发生恶性环境污染案。

  检察院调查中发现,废碱液转移活动中涉嫌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随即北京市检察院对市环保局发出检察意见,要求环保部门依法查办,追究产废单位违规责任。

  接到检察意见书后,北京市环保局立即开展调查,以检察建议为线索,对该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包括废碱液在内的各类危险废物数量、流向及最终处置情况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对三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请批准转移计划,移出地环保局商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批准方可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调查查明,北京市环保部门对该单位提出的申请废碱液转移计划商某省环保局同意后,共批准该单位转移废碱液2000吨。但调取该单位记载废碱液出厂记录的“计量称重单”,共计82张,实际转移废碱液共2852吨,超出批准计划852吨,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转移。

  因此,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行为罚款20万元。

  2.对未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批准转移计划后应向环保部门领取转移联单,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转移联单,联单要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后要将联单送交环保部门。

  经调取由环保部门留存的废碱液转移联单(第二联),该单位共办理联单30张,共计1044吨,在批准的2000吨废碱液转移计划中,有956吨未填写转移联单,导致危险废物流向不明。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要依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但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不按照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处罚额度为20万元。显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与固废法处罚最高额度不一致。

  经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为原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发布的部门规章,目前仍现行有效。固废法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同一问题规章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适用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高的法律,即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因此,对未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按高限处罚,罚款20万元。

  3.对未保存联单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经现场调查,该单位转移废碱液后按规定向环保部门送交了30份废碱液转移联单(第二联),但该单位仅保存废碱液联单(第一联)25份,缺少5份联单,违反了联单留存备查的相关规定。

  因此,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3万元。

  思考:收到检察建议,需第一时间依法处理

  1.要严格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适用原则,用足法律手段

  固废法是对固体废物进行全面管理的专业基础法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共同构成了包括危险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管理的严密法网。

  执法人员只有熟悉相关法规及要求,才能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管职责,避免由于专业知识的缺失导致监管过程中对部分违规行为疏于防范,履职不到位。

  同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中,如发现同一监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要按照《立法法》要求,从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法律法规位阶的高低及出台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适用,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2.即使不存在不作为情形也要将调查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这是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举措。

  本次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环境犯罪起诉审查职责中发现违法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履行诉前程序,对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面对司法监督新形势,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第一时间开展全面调查,依法处理,即使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也要将调查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检察机关,不能置之不理。

  如果环保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办理或不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也可以据此判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将面临败诉风险,将直接影响政府环保部门的形象和面临责任追究。

  同时,环保部门要以落实检察建议为契机,针对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石化、化工、医药等产生危险废物重点行业的排查,重点要核实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和流向,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环节置于有效监控之下,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效能,遏制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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