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两年来,临海市在浙江省“五水共治”专项治理活动推动下,查处了一批环境污染涉罪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犯罪形势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高发的环境污染犯罪明显被遏制
临海市近年来依法从重判决了一批污染环境案件,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非法加工点被关闭或取缔,合法企业不敢非法排放,发案数下降明显。
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分析,企业主的环保涉罪相关意识在增强,合法排放理念深入人心。环保部门和公检法各部门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加大了环境宣传的力度,例如进企业面对面讲解政策、利用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等,企业主的环境守法意识不断提高,逐渐形成了企业排放趋向合法合规的良好态势。从各部门间的合作来看,衔接机制更加完善,打击合力更强大。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意识加强,公安和环保、环保和检察、公安和检察、检察和法院之间互相配合,初步形成了信息通报、问题研讨会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相关工作机制。
查处环境违法犯罪障碍还在
一是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在严格环境执法背景下,临海这两年电镀等非法加工点大幅减少,合法企业环境意识增强,不敢非法排放,因而案源明显减少。另外,这两年打击对象多为非法加工点,合法企业较少,且合法企业一般有治污设施,一般正常运行,此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也因主观故意难认定给打击带来困扰。
有一起案例为证。
2015年3月18日,临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市某休闲用品公司检查,企业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标排口有出水,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口水样pH值、锌、镍项目均超标,其中锌指标47.8mg/L(标准2.0mg/L),超标3倍以上。
这起案件经与公安部门会商,认定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排放超标废水,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后这家公司被环保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后经检测废水达标排放。
此外,已查处的大部分都是涉水的重金属污染案件,而针对环境监管重点的医化行业,因证据搜集、检测等难题不能攻克,更是难以精确打击。
有一起案例为证。
2014年3月13日,临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市某制药企业检查,企业当日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这个厂私设暗管,暗管正在滴水,对暗管水样进行监测,pH值小于1,呈强酸性,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厂安环部经理等人指使废水操作工多次在夜间将集水池的高浓度废水通过暗管经泵排入园区污水总管窨井。
但因化工制药行业排放的废水大部分为常规指标超标,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或者有毒物质无法认定,无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只能对相关当事人行拘后释放。最后临海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行政拘留相关当事人。
二是两法衔接有待加强。
首先,虽然相关部门间有了较为完善的机制,但有些机制并没有以规范的形式予以固定。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虽已建立,但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环保部门报备案也仅采取书面材料报送方式;另外,在个别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配合、协作不顺畅,打击效果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是个别案件存在证据收集不到位问题,影响案件质量。
例如证据收集不规范,现场照片、现场笔录上当事人存在倒签现象;现场情况记录过于简单、检测报告未告知当事人等;忽视对排放时间、排放污染物种属、数量、周围环境等量刑证据的收集,导致证据上难以准确认定这些事实,只能就低认定,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处理,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各执法部门理解不同,导致执法不统一。
环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关专业名词散见于各类法规中甚至是地方性法律文件及环保部门内部发文中,很难为司法人员一一涉猎,而环境执法人员环境专业知识有余但刑事法律知识不足,因此,环境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甚至司法人员内部之间,对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这也同样影响着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统一环境污染犯罪惩处尺度尤为重要
第一,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在原有网格基础上,针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建议同时设置举报奖励制度,扩大行政执法部门的排查源头,拓宽案源。
第二,以书面规范的形式建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协作机制,规范各职能部门间关于案件移送、会商、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多项制度。尤其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探讨和解决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争议性问题,指导司法实践。
统一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执法尺度尤为重要。2015年10月,临海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席会议,并出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席会议纪要》(临法〔2015〕55号),对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对象、私设暗管中“暗管”的认定、有毒物质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在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此外,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建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正式确立了相关协作机制。
第三,加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适岗培训,制定环境污染案件取证规范性措施,确保现场勘察笔录、检测数据、监测报告等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加强司法人员的环境司法能力建设和环境行政能力建设,提升对环境刑事案件的专业判断能力。
第四,对于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可派员提前介入,环保部门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有效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功能配置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