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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该不该?

  面对当前新的环境资源形势,立法机关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力度,环境保护法律已经逐渐长出了牙齿。但是,目前环境立法中还存在着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立法自主性不足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笔者日前审理了几件环保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查后发现行政处罚的依据为地方性法规,该地方性法规将法律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幅度提高了十倍。环保行政处罚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但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所以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法律认定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虽然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但面对当前的环境污染形势和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环境的渴望,地方性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应该得到支持和倡导的。

  在这些案件中,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虽然和法律规定不一致,但符合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应当着力解决这种合理不合法和地方立法自主性不足的窘境。

  其实环境保护立法中已经有对地方赋予自主权的先例,《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这其实就是法律授权省级政府加大对排污行为的处罚,将一些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放行为认定为非法并进行处罚。按照这样的立法思路,环境保护立法中也完全可以授权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高于法律的处罚幅度。

  出于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考量,法律规定的应是最低的处罚幅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罚力度不应低于法律。

  另外,为了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予以监督,也为了保障违法排污者的权益,这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单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备案,接受最高立法机关的监督。

  授权地方立法对违法排污行为加大处罚,首先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有益于公共利益。地方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能够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促使其节能减排,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环境的期望。

  授权地方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还有利于调动地方人大和政府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采取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治理措施。环境保护法是规范全国环境行为的法律,但各地环境污染状况具有差异性,比如雾霾天气严重的京津冀地区,就应该对超标排放废气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地方人大和政府这方面的努力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另外,单一制国家存在地方施政积极性、主动性不足的问题,针对环境保护这类公益事业授权地方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能够克服这些弊病,调动地方建设美丽中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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