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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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