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分两种情况,一是污染物超标,二是虽然污染物不超标,但有超总量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中如有任意一种情形,环保部门都可责令停产整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例举了适用停产整治的6种情形。笔者认为,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对排污量大、超标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二是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还可实施停产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