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倡导环保驾驶。国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机动车排放不能超标。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