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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规定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怎么理解?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1.违反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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