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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该行为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形:(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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