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形:(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