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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有什么影响?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根据2000版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该决定规范了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不仅要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期限、事项以及应当遵守的原则。授权的期限最多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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