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化,法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因此,面对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者,可以依照法律对其施以处罚,从而增加其违法成本以及法律的威慑力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