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生效实施,根据规定,有五类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达标的污染物: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