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确定投资额?

  一家企业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违法企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实际投资额究竟是多少?安徽省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首次引入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的方式,对安徽绿森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的处罚额度做出了正确的判断。

  安徽绿森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是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工业园区的一家新入驻企业。该公司在未报批纤维容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长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显示的总投资额为800万元,但从执法人员现场勘察以及企业提供的设备清单、票据来看,该公司实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约为110万元。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绿森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纤维容具生产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

  经评估,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03.5401万元,长丰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2.5885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此案件系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首例引入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机制的案件。第三方资产评估机制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专业人士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对于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