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进行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后处理是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有时,执法人员会因调查取证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案件办理一旦被确认为“错案”往往会使得环境执法监管陷入被动。
从一起“错案”说起
导致“错案”原因较多,有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法律理解上不一致等原因;有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不严,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欠缺等原因;也有因取证、举证不到位导致“错案”产生。
以本市近期发生的一家发电有限公司不服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错案”为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煤炭堆场未完全密闭;2#煤炭堆场未完全封闭,东侧未建设挡风抑尘网。1#、2#堆场上煤皮带采用彩钢瓦进行半封闭,未作全密闭封闭。
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徐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供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判断标准的依据,同时《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并不是针对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进行,以此为由撤销该处罚决定。
基层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办理中,因工作人员未收集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对被调查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均不予认可,处罚证据不足;对认定企业排污的超标排污行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等等,法院均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从以上这些案例案情来看,有些“错案”产生的原因并不复杂,稍加注意,本可以避免。
“执法如山,守法如土”
一线环境执法监管人员应成为守法典范。
一线环境执法监管人员在严格要求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自己也要严格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既是执法如山的执法者,又是守法如土的守法者,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听取其意见。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的联系,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尤其在法律理解不一致情况下,要通过加强沟通来避免“错案”发生。
一线执法监管要结合营商环境依法开展。
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监管检查,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而正当合法有效是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疫情期间,各地正大力倡导为企业复工复产“松绑”。如何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检查,也是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考验。要破除“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者”“守法者”的依法行政理念,做到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线环境执法监管人员应提升综合能力水平。
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执法人员取证和举证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立案、听证、事先(听证)告知等程序性规定,确保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要加强收发文管理。一线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现场检查是重点,执法文书及收发文管理是弱项。应确保复议申请、信访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职申请等文书能够有效进行政府公文流转程序。确保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在规定时效期限内向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递交,避免因此类低级错误导致“错案”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