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近日对某企业(生产状态)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9.89、COD浓度96mg/L、氨氮浓度0.93mg/L、总磷浓度5.47mg/L,其中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pH≤9)。
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认定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其违法行动依法立案,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企业要求听证,提出企业有废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东墩污水处理厂,说明主观没有违法机动,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是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却难以提供企业的违法行动上“何为轻微、何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相关举证。案件进展一时陷入僵局。
对照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松绑减负疫情期间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第七条第二款(免予处罚情形之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该案件时,核实了责令改正整改情况及后督察监测数据均为达标,最终裁定,可以免予处罚,并下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