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法规

如何区分适用“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企业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堆放在企业厂房二楼车间内。

  针对企业该行为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如何定义“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与“贮存危险废物”,二者之间有何区别?笔者认为企业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理由如下:

  从“贮存”与“堆放”的法律概念角度分析

  何为“贮存”?百度百科中“贮存”指“把必要的东西或物资提前储藏在某个地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对贮存的含义做了专门规定:“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上述两个解释的核心区别就在于存放点是否“特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所以要求“特定设施或者场所”,是因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体现在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方面,比一般的固体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更为严重,必须对其采取严格的防治措施。涉及到危险废物贮存时,必须将其贮存在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中,而非随意的设施或场所中,目的就是加强防护,避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伤害。因此,只有将危险废物置于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中,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才构成“贮存”行为;未将危险废物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不能认定为“贮存”。

  何为“堆放”?百度百科中堆放指“成堆地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7-88页对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释义时,专门对“堆放”做了解释:“堆放是指将固体废物集中成堆,放在一起;……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即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上述两个解释基本一致,都指成堆放在一起,室内及露天均可构成擅自堆放,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即构成擅自堆放行为。

  从上述分析可知,“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堆放”是指将固体废物集中成堆,放在一起。二者含义明显不同。

  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角度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6.3危险废物的堆放”是位于“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于设计原则”中第三节,应为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如何堆放危险废物,共计12种堆放标准,明显是在要求将危险废物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另“4一般要求”中也明确指出危险废物的堆放是指在贮存设施内的堆放:“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故只有将危险废物置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同时满足“6.3危险废物的堆放”标准,才是符合要求的堆放。除此之外,即构成擅自堆放。

  从企业具体行为角度分析

  本案中,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要求企业对危险废物应“按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也提及其已建设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且“该企业产生的固废贮存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标准要求”。

  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危险废物污泥贮存仓库位于污水处理设施南侧,并非厂房二楼车间,但其依然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堆放在厂房二楼车间。关于厂房二楼车间的性质,根据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厂房二楼车间用途为生产车间,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综上所述,根据“贮存”及“堆放”的法律含义,结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可知只有将危险废物置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中,才构成“贮存”,将危险废物置于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同时满足“6.3危险废物的堆放”标准,才是符合要求的堆放,否则为擅自堆放。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将危险废物污泥置于性质为普通车间的厂房二楼车间,未按规定将危险废物污泥置于特定的危废仓库,不属于“贮存”,构成了典型的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行为。

  故将该违法行为定性为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而非贮存危险废物,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