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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擅自倾倒、堆放,罚款能达到所需处置费用的八倍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所需处置费用”?目前在一些基层单位仍存在认识不清或者不到位的现象。

  对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处置,一般不能立即获得所需处理费用的准确数额

  “‘所需处置费用’的理解十分关键。”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副局长张武丁表示,首先是计算罚款数额的基准;其次可以是已发生的实际处理费用;三是多数情况下尚未实际产生处置费用,需要相关机构根据市场进行估算。

  他表示,从执法看,发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其处理,也还涉及不到实际处置,尤其是对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处置,一般都不能马上获得准确所需处理费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七)规定的违法行为,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集中生产活动不同,会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环境损害等,还与处置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质、数量、损害区域等有关,所需处置费用可大可小,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计算,规定确切处罚数额可能不足以起到严罚重惩警示作用。

  张武丁认为,“所需处置费用”属于市场行为,需要依据市场行情获得,可借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责任大小来计算,以及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来补充。

  因而,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确定情况下,按“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罚款。至于拒绝或者处置达不到环保处理要求情形下,“所需处置费用”也绝不能由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而承担(作为担负国家执行执法责任的机关无有此种支出,也与单位履职、执法性质格格不入)。所以实际可能要承担四倍的“所需处置费用”,他表示。

  “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表现在生态环境法律上就是“代为治理”

  对此,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健康研究所彭鸽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的处罚及代为治理,就因为处理污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治理,又因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数额外,没有再规定处罚倍数。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表现在生态环境法律上就是“代为治理”。“代为治理”的所产生的费用最终要由污染者承担,实际产生的费用大于等于“所需处置费用”。

  因危废处置不当等造成的实际所需处置费用数额可能非常悬殊

  “对除一般固体废物外的危险固体废物,鉴于污染物危害的特殊性,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所需处置费用大小可能非常悬殊的复杂情况。”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科长胥清波认为。

  他表示,要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可以说,主述四条是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七)行为的细化分解,增加了许可证,与刚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精神相吻合,胥清波表示。

  同时,张武丁认为,“所需处置费用”仍是关键,将最低额度提高到“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倍数也变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在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张武丁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一是针对一般固体废物:最低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大于十万元情况下,按“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罚款;拒绝或者处置达不到环保处理要求情形下,实际可能要承担四倍的“所需处置费用”(针对的是一连串的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倾倒或造成扬散等,再加上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

  二是针对危险废物:最低可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大于二十万元且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情况下,最高处罚额度可能就是“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和的“四倍以上八倍以下”(存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等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也即至少是八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加上不得不给付的处理费用,实际可能是九倍费用。

  当然,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张武丁最后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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