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外高桥电厂一锅炉布袋除尘器钢结构支撑件因老化、强度降低,支撑件连接部位断裂,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这是一起因环境保护设施质量问题引发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那这一起事件中环境保护设施质量问题应当由哪个部门监管呢?
相关部门认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
笔者认为《条例》第20条规定内容较为原则,也没有相关法律释义进行深度解释。而各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因质量问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部门对《条例》第20条理解不一,扩大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笔者对该条款做两方面解读。
依据《条例》第20条,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是什么?
笔者认为:检查要素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时间上的同步性及匹配主体工程有效性。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为两方面:一、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督检查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时间上的同步性。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能否达到污染治理效果、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匹配主体工程的有效性。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是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本身的工程质量?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要素不包括环境保护设施本身的工程质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要素实则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种类多、构成复杂。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环境保护设施及生态修复工程等。用常见污水处理设施举例,该工程是由系列工程及设施设备组成的系统工程。包括涉及土建工程,登高设备(扶梯栏杆)、专用器材(曝气头、曝气管)、普通设施设备(水泵、风机、管道、弯头、钢结构水池)。上述土建工程、设备、专用器材的建设和生产均有相应的建设规范及技术和质量规范。故其安全质量也应由相应部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