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用任何水处理方法都不能改变其固有的放射性衰变特性,其处理一般按两个基本原则进行:①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海洋、湖泊、河流或地下水等水域,通过稀释和扩散达到无害水平,主要适用于极低水平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理;②将放射性废液及其浓缩产物与人类的生活环境长期隔离,任其自然衰变,这一原则对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废液都适用。所以,现行的放射性废液处理原则是先将废液进行浓缩分离,清液直接排放或回用,而浓缩流则进行固化处理或深层地下处置。放射性废液浓缩分离方法包括蒸发法、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及电化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