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注销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4份;
2、放射性原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需要办理退役环评的,应当提供退役环评及其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许可证注销后,并未有取消注销的许可证的手续,单位若要再次开展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闲逛活动,可重新办理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