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