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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是依据什么原则布设的?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需符合以下原则:

  (1)代表性: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满足为公众提供环境空气状况健康指引的需求。

  (2)可比性:同类型监测点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3)整体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超势,从整体出发合理布局,监测点之间相互协调。

  (4)前瞻性:应结合城乡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乡空间格局变化趋势。

  (5)稳定性:监测点位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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