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我市执行机动车国IV标准环保车型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环【2010】339号)的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我市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油车、混合动力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执行国IV标准环保车型目录。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的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对重型汽油车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执行国Ⅳ标准环保车型目录。现阶段对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柴油车、混合动力汽车和两用燃料车仍执行国III标准环保车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