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我市将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即尾气检测周期与车辆年审周期一致。检测合格的发放相应的环保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年审周期一致。具体如下: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其它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