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3、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注:已办理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企业在申报正式许可证时需将临时证原件交回我委。
咨询电话: 23911935、23911930、2391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