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人类利用自然环境及其资源,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逐渐形成的,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危及相当地区,涉及多数居民,其历时长久,范围广泛,使居民生命、健康、财产等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及其他权益受到伤害,而且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它是一种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这种侵害不会因为这些的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往往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危险,不仅危害大众的多种权益,而且还危及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而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一旦遭到破坏,要想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