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落实上述要求,则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风险。因此,从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角度,建议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及时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注意从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按时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时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资质并签订合同且备案、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五个方面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