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